
2016年初,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政府准备征用芦阳村村前3亩石塘,通知芦阳村村委核实相关土地承包到期情况。经查实,该地块3月份承租到期,符合征地条件。

2016年3月,承包人陈某某到村委会续交土地租赁费3万元。时任芦阳村村党总支书记的仲伟某和出纳会计仲兆某在场,没有告诉陈某某镇政府要征用土地这件事,而是将3万元收下,入了村账。

因担心该土地被征用就不能再收取土地租赁费,仲伟某安排出纳仲兆某将陈某某交款票据时间改为2015年11月,以此欺骗镇政府工作人员,使镇政府不能再征用此地块。

2016年11月,区纪委收到了一封反映该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信访举报信,派出工作组进行核查。经查,仲伟某、仲兆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变造会计凭证的情况属实。2017年1月,石桥镇党委给予仲伟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给予仲兆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党纪依据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
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,影响党的形象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。案例提供: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纪委 绘画:徐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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